(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阮万军与杨振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万军,杨振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阮万军,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杨振裕,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万军诉被告杨振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万军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万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阮万军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