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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阮万军与杨振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万军,杨振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1号原告:阮万军,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杨振裕,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万军诉被告杨振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万军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万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阮万军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