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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葆×××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葆×××公司,张某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68号申请人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申请人处人事行政部经理。被申请人张某,男。申请人葆×××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岗劳人仲案(2011)34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葆×××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葆×××公司撤回申请。该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葆×××公司负担。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聃(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