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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琦与被告魏国、魏冬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琦;魏国;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赵琦,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玉平,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冬,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琦与被告魏国、魏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琦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退给原告赵琦。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