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琦与被告魏国、魏冬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琦;魏国;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赵琦,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玉平,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冬,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琦与被告魏国、魏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琦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退给原告赵琦。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