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商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李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23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厉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李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卢某某于2003年8月1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某某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31万元,愿以卢某某、李某某所有,位于临海市东方大道北侧(东升大厦)1112室房屋为此笔贷款作抵押。原告经审查同意,于2003年11月7日与被告卢某某、李某某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行2003年(个)字0299号),合同约定:原告向卢某某提供个人借款金额31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贷款利率按月息4.2‰计算,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在当前利率水平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人民币2052.72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于下年1月1日调整一月结息日次日起按相某某率档次执地新的基准利率。借款到期,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0.21‰的利率计收逾期罚息。若借款人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未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及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的,原告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通过提前行使抵押权或以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卢某某、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临海市东方大道北侧(东升大厦)1112室房屋为此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某号:房他字第674号)。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金额本金31万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由于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贷款债权和行使抵押权的费某(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某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卢某某发放贷款31万元。被告李某某与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此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卢某某死亡,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某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从2011年6月7日开始至2011年9月13日逾期拖欠本金4338.55元、拖欠利息4154.65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已经发放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11年9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息235185.43元(本金230737.92元、利息4447.51元)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某某归还原告贷款本息235185.43元(截止2011年9月13日止本金230737.92元,利息4447.51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即月利率6.3‰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卢某某、李某某所有的位于临海市××路××号房屋处置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与卢某某(已死亡)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1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行与借款人卢某某签订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行2003[个]字0299号),合同约定:卢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行借款310000元;卢某某借款用于购买位于临海“东方丽景公寓”(东升大厦)1112室之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0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放款日为准,到期日期按合同执行借款期限顺延;借款利率为当年的贷款基准月利率4.2‰,如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贷款人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2.1的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金率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利率调整而调整;借款划入台州广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行处开立的帐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2052.72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借款人连续二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或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通过行使抵押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海市××路××[(房××证号:临海市城关镇**,土地证号:临城国用(2004)字第4737号]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房屋他项权某号为房他字第674号),并在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复利罚息、赔偿金和由于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本息以及为实现贷款债权和行使抵押权的费某;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被告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止。合同签订后,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行按约于2003年11月7日将贷款310000元划入台州广益房地产有限公司。2011年5月17日,借款人卢某某意外死亡。2011年6月7日开始,被告李某某未按约足额还贷,至起诉之日已连续逾期4期。截至2011年9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230737.92元,利息4447.51元。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根据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全部到期,并提出如上诉请。另查明:2004年12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临海市支行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2011)台临商初字1119号民事判决书、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房屋产权某、土地使用权某、房屋他项权某书、支付凭证、个人贷款对账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借款人卢某某抵押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李某某与借款人卢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被告李某某与借款人卢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卢某某生前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用于购房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借款人卢某某死亡后,其妻李某某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身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如借款人连续二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或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现被告李某某至起诉之日已连续4个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全部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借款人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确立,因此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230737.92元,同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11年9月13日计4447.51元,2011年9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3‰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对借款人卢某某、被告李某某抵押的临海市城关镇108968号、临城国用(2004)字第4737号产权某载及的房地产(位于临海市××路××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 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鸯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