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11月18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审判长 冯继平审判员 杜庆丰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惠振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