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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11月18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审判长  冯继平审判员  杜庆丰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惠振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