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李红军。被告陈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与被告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军以没有被告现住地址为由,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军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