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3-11-19
案件名称
王跃云贩卖毒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52号被告人王跃云,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个旧市。2010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控被告人王跃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跃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0年12月,杨谨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被告人王跃云提出做毒品生意。后王跃云、杨谨佟邀约高继云、李仁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一同到织金贩卖毒品,许诺给二人好处。12月15日,王跃云出资一万元,由高继云在云南个旧租得云G84513帕萨特轿车,高负责开车。同年12月26日下午,王跃云出资,杨谨佟联系云南河口的毒品货主“李师”,四人驾车到“李师”处买得毒品。为找毒品销路,杨谨佟通过“秧鸡”联系到了“王姐”。当晚,王跃云、杨谨佟、高继云、李仁成从个旧出发,于12月27日中午赶到安顺接到“王姐”及其妹,下午一同来到织金珠藏后,“王姐”及其妹去联系买主,四人在等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王跃云手提包中先后搜出海洛因两包,重量为473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毒品鉴定书及同案被告人杨谨佟、高继云、李仁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跃云亦供认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跃云违反禁毒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473克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跃云提供毒资,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原判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王跃云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03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跃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健代理审判员何大银代理审判员刘晖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刘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