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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井泉企业集团、亳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井泉企业集团,亳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1-3号原告:亳州市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晶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董事长。住所地:谯城区希夷大道**号。委托代理人:吴昭雪、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井泉企业集团(现为: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泉集团)。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号。被告:亳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号。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晶房地产公司诉被告井泉集团、华龙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原告海晶房地产公司在上诉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一审的起诉。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28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生效。故应当解除对被告井泉集团财产的查封,同时并解除对原告海晶房地产公司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安徽井泉企业集团(现为: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药城商办楼(房地产权证编号2008044**)自东向西1-6间一至四层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原告海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亳国用(2011)字第0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