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红丰与吴全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丰,吴全龙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55号原告:陈红丰(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09276411),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企业业主,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全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012054616),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企业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章永业,奉华市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丰与被告吴全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陈红丰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55号原告:陈红丰(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809276411),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企业业主,住奉化市莼湖镇陈三村6组15号。委托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全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012054616),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企业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李隘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章永业,奉华市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丰与被告吴全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陈红丰负担。审判员严学军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