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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市彰北办事处冯家庙村闻知其弟赵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劳资纠纷发生殴打,遂赶到现场,伙同其兄弟多人对李某某又进行了殴打,赵某某用手打了李某某头、脸部几耳光。经鉴定,李某某左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计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邢炎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