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民终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民终字第9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曹晓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上诉人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旭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