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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毛桂英与徐藕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桂英,徐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84号申请执行人:毛桂英,女,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藕芬,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所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2174468本院在执行毛桂英诉徐藕芬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54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藕芬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藕芬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桂英借款本息9648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12元、执行费1347元。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毛桂英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毛桂英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9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