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曲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曲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严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