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曲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严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