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43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余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余远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4383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云,总经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责人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远玲,女,生于1966年2月20日,达州市城市中心广场门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诉被告余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