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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志江与徐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江,徐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42号原告:李志江。被告:徐守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江与被告徐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李志江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