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法民初字第069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6973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