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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初字第069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6973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