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宋雪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建忠;宋雪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农民。被执行人宋雪灯,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建忠诉宋雪灯(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忠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97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