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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宋雪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建忠;宋雪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农民。被执行人宋雪灯,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建忠诉宋雪灯(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忠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97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