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罗德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镇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德华,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珠宝村*组**号。2009年2月15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德华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华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罗德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案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罗德华通过网络QQ聊天结识被害人夏静秋。201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罗德华在取得被害人夏静秋的信任后,经预谋先后编造承包工程、职工受伤住院、住院需要费用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夏静秋钱财共计人民币70000元。之后被告人罗德华与被害人夏静秋失去联络。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客户凭条、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夏静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罗德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德华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亚甫代理审判员 张小丽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