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俊敏与郭永平、王凤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敏。被执行人郭永平(曾用名郭英平)。被执行人王凤英。系郭永平(曾用名郭英平)之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衡桃执字第5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5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312元,以上共计267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永平(曾用名郭英平)、王凤英在银行的存款267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齐永信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