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吕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吕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波。委托代理人:王晓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明。委托代理人:郁洪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桐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吕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崇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保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吕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保桐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谭 灿代理审判员 陈 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