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海芬与邵加苗、邵永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芬,邵加苗,邵永南,许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芬,农民。被执行人邵加苗,农民。被执行人邵永南,农民。被执行人许凯慧,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海芬诉邵加苗、邵永南、许凯慧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加苗、邵永南、许凯慧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海芬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