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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黎建波与郑诚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波,郑诚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黎建波,男,汉族,农民。被告郑诚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建波与被告郑诚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玉平代理审判员  任录齐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