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黎建波与郑诚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波,郑诚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黎建波,男,汉族,农民。被告郑诚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建波与被告郑诚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玉平代理审判员 任录齐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