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李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花西路8号2栋5号。法定代表人何伟生,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欢,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晓琼,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坤,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