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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建听与郑建平、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听,郑建平,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93号原告:胡建听,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郑建平,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富民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胡孟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听与被告郑建平、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听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胡建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 琴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