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西芹与被告杨林安遗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西芹;杨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杨西芹,女,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宁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安,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芹与被告杨林安遗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芹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西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西芹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