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县执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傅焰与龚建平、郭志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焰,龚建平,郭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字第799-1号申请执行人傅焰。被执行人龚建平,长沙市干警。被执行人郭志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芙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龚建平在2011年11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傅焰借款本金925000元,并支付从2008年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郭志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8740元和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的银行存款共计1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