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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延召盗窃罪黄同亮、李小健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延召,黄同亮,李小健,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68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延召,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商洛市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农民。2009年4月27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同亮,绰号“大牛”,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柞水县人,住陕西省柞水县,农民。2009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小健,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民。2010年6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5���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XX,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华县人,住陕西省华县,农民。2004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延召犯盗窃罪,被告人黄同亮、李小健、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延召、被告人黄同亮及其辩护人关明、被告人李小健、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延召窜至本市长安区韦曲国美电器停车场内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高某的CC7131MMA03型长城牌汽车未锁车门且车辆点火系统已被破坏,欲将该车卖出谋利,遂委托被告人黄同亮、李小健销赃。次日凌晨,由黄同亮将该车从国美电器停车场开至本市玉祥饭店停车场,李小健联系到买主XX,XX在车辆无任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于2月23日下午在本市玉祥饭店停车场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经查,被盗车辆已由高某于2011年1月4日向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报案失窃。经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辆价值人民币43981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李小健、XX、黄同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黄同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于延召。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延召、被告人黄同亮及其辩护人关明、被告人李小健、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2、证人范某1、王某1、王某2、范某2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延召、黄同亮、李小健、XX的供述及辩解;5、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延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同亮、李小健、XX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代为销售、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同亮的辩护人辩称黄同亮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同亮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同亮、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及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延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黄同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2日止)。三、被告人李小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2日止)。四、被告人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2日止)。五、非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