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78号原告徐建军。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原告徐建军不服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窗口接待情况反馈表,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经同意受理原告的抵押权注销申请为由,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赵惠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