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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信法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杨帅、曾关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宜市支行,杨帅,曾关妹,黄广铨,农辉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信法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宜市支行,住所:信宜市人民路129号,电话:858****。负责人黄大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生,男,该行职员。住信宜市。。被告杨帅,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曾关妹,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黄广铨,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农辉光,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宜市支行诉被告杨帅、曾关妹、黄广铨、农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宜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告杨帅负担。审判长  :何裕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权鹏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