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00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根平。被执行人: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波。本院在执行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诉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苏州凯丰铜业有限公司货款76927.30元,还需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30.75元,执行费10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