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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少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尹理想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院37号楼44号、尹矿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尹理想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院37号楼44号;尹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少刑终字第5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理想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院37号楼44号,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裴文魁,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矿(又名尹大矿),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吴蒙,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法院审理项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矿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理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项少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先锋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尹理想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尹矿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3月8日上午,被害人尹理想和其叔尹某13因以前他母亲白某被打之事及机械厂南墙头被垒之事在孙店镇东街大骂,引起与被告人尹矿及其父尹父立政等人的对骂,在骂的过程中,尹某5先动手打尹某13,然后,尹矿、尹光辉等人上去对尹某13拳打脚踢,尹松帅与尹矿用刀将尹理想砍伤。尹松帅、尹矿正西逃跑,尹理想被送进医院。2010年3月17日经项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尹理想右腿部损伤为轻伤(较重),尹某13身体之损伤为轻微伤。由被害人尹理想申请经公安机关委托,2010年9月21日、10月12日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及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尹理想下肢损伤属重伤范畴(偏轻)。由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2010年12月31日经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尹理想伤残程度综合评为总计级。在开庭审理中因被告人尹矿对重伤和六级作残有异议,由法院委托2010年5月24日经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及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尹理想右下肢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目前属六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理想伤后在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8241.45元,鉴定费1380元。河南省2010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15930.26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尹矿的供述,被害人尹理想、尹某13的陈述,证人尹某1、白某、尹某2、尹某3永、尹某3用、尹某3廷、张某1、王某、尹某4、冯某、张某2、尹某5、尹某6、尹某7、尹某8、尹某9、崔某、尹某10、尹某11、尹某1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病例及诊断证明,鉴定结论,出警经过,辨认笔录,治安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尹矿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以及民事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尹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尹矿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诉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尹矿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尹矿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理想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5680.85元。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尹矿量刑应在十年以上幅度作为量刑起点,原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属量刑畸轻。上诉人尹理想上诉称,原判量刑畸轻,民赔计算残疾赔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实际居住地北京市的收入标准来计算。上诉人尹矿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砍被害人。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矿一方与被害人尹理想一方发生纠纷的前因以及打架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另查明,同案犯尹松帅在本案二审期间被抓获。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1)项少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山审判员 张亚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