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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73号原告: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3607471)。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金三角。法定代表人:陶吉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杰,系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5056981)。住所地:绍兴县齐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伟峰,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汇艺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