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乐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岳磊与王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磊,王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岳磊,男,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瑞祥楼32栋。被告:王东生,男,一九六四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王家伙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磊与被告王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磊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