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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朝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朝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