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朝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2月1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朝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