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府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乔继国担保追偿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乔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法定代表人高耀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乔继国,男。本院在执行榆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乔继国担保追偿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9)府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乔继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榆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4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利随本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517元。被执行人乔继国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乔继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