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柘法民二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青山与李世界、刘先民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青山,李世界,刘先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柘法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贾青山,男,住柘城县。被告李世界,男,住柘城县。被告刘先民,男,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青山与被告李世界、刘先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青山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王蕴莉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