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9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有来与张广民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有来;张广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923号原告王有来。被告张广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来与被告张广民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平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