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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9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有来与张广民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有来;张广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923号原告王有来。被告张广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来与被告张广民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平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