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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桐横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管某某、皇甫某与管某某、皇甫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管某某;皇甫某;程某;雷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桐横商初字第47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管某某。被告:皇甫某。被告:程某。被告:雷某。被告:杨某。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管某某、皇甫某、程某、雷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某、皇甫某、程某、雷某、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管某某于2009年9月17日签订了1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管某某的申请向其提供保证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7.5225‰,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付清。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由程某、雷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皇甫某、杨某出具保证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当日向被告管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管某某已归还了贷款51442.51元,余款48557.49元及利息均未按约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现要求被告管某某立即归还借款48557.49元及利息6206.61元(利息算至2010年6月14日止,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皇甫某、程某、雷某、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申请书1份、保证借款合同1份、收贷收息凭证1张、还贷(息)回单1张、借款借据1张、利息清单1张、保证函2张,用以证明借贷及担保关系。被告管某某、皇甫某、程某、雷某、杨某未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管某某、程某某、雷某签订了1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管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7.5225‰,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付清,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并由被告程某、雷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9月17日,被告皇甫某出具了1张保证函,为被告管某某在2009年3月16日至2010年9月15日期间内向原告最高融资限额借款4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二年。2009年9月17日,被告杨某出具了1张保证函,为被告管某某在2009年7月21日至2010年9月15日期间内向原告最高融资限额借款2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当日向被告管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管某某已陆续归还贷款51442.51元,尚欠贷款48557.49元及自2010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未付,保证人皇甫某、程某、雷某、杨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管某某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被告皇甫某、程某、雷某、杨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管某某归还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48557.49元,并支付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皇甫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管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皇甫某某、程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海祥人民陪审员  许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鲜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