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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杨木契路578弄8号二层。代表人:龚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智保,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园区。代表人:李国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