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张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飞;张柱;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张柱被执行人陈玲本院在执行王飞与张柱、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飞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执字第00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