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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张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飞;张柱;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张柱被执行人陈玲本院在执行王飞与张柱、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飞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执字第00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