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934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邱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00934号原告赵锦,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淮钢二村3栋27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508100815。被告邱梅,女,1968年出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卧龙山庄4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锦与被告邱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锦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告赵锦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