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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允杉、管贵强与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杉,管贵强,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3-1号原告:张允杉,市民。原告:管贵强,市民。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杉、管贵强诉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张允杉、管贵强的申请,需对涉案的三栋楼房及土地使用权收益和未收益部分土地现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