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法执字第0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希林与赵兴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法执字第00136-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该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即要求赵某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1年10月29日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了本院(2011)山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即要求赵某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5000元。本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山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临东审 判 员 房小康代理审判员 程光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存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