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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卢某某,居民,住东阳市吴宁街道环城东路11号b幢。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佩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