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焕红与马水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红,马水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544号原告:郭焕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小伟、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水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永,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焕红与被告马水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焕红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焕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焕红撤回对被告马水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依法减半收取93.50元,由原告郭焕红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