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6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相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劳动南路分公司与尹振安、杜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相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劳动南路分公司,尹振安,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699号原告韩相东。委托代理人韩榜荣,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劳动南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210号2幢10102号房。代表人王伦。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振安。被告杜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相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劳动南路分公司与被告尹振安、杜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相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劳动南路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相东、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劳动南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6元,由原告西安哈喽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劳动南路分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陪审员 梁梦艺代理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