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成民终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洪伟与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伟,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终字第4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伟。委托代理人陶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金园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兴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臻,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涛,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伟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和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洪伟的委托代理人陶洁、陶伟,被上诉人万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臻、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借款担保合同,但未查清万和公司向洪伟借款的具体金额,以及作为担保物的房屋实际状况,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1)金堂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黎代理审判员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何晓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