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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9-10-18

案件名称

王瑞林、张冉、陈健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瑞林;张冉;陈健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西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男,194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邢台煤矿退休职工,住。 委托代理人常志平,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维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冉,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邢台煤矿劳人科职工,住。 委托代理人郝丽芬,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同斌,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邢台煤矿工会干部,住邢台煤矿生活区。 被告陈健康,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邢台煤矿运输区职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冉、陈健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