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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789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辉。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