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月新诉被告牛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新,牛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赵月新诉被告牛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3730号原告赵月新,住前郭县。被告牛福刚,住前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亮。地址:松原市经济开发区鑫宇大厦六楼。原告赵月新诉被告牛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月新以与被告牛福刚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控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月新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月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本院依法返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彦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